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贫困家庭学生的关怀,认真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以及冀财教[2005]69、冀教财[2006]86号文件通知精神,切实做好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励志奖学金的申请、评审和推荐工作,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励志奖学金是由中央和省、市级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和资助高校学校特别优秀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学生及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奖励的对象是在本院就读的全日制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8000元(额度随国家、省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规定调整)。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对象为本院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学生。优先资助孤残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少数民族贫困学生、烈士子女、单亲贫困家庭学生、农村绝对贫困或低收入家庭学生、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等。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4000元(额度随国家、省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规定调整)不等,国家助学金一、二、三档划分,所占比例分别为30%、40%、30%。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和资助的对象是在本院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额度为每人每年5000元(额度随国家、省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规定调整)。
第六条国家助、奖学金获助、奖人数,由河北省教育厅和廊坊市教育局按照在校学生的一定比例分配给我院。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学生可以根据申请条件,按学年向学校提出申请。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学生第一学年内不具备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格。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热爱集体,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秀;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获得校内一等奖学金。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热爱集体,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缴纳学费;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属学校建档贫困生;
(六)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及各类助学实践活动。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国家助学金:
(一)违反学校纪律或国家法律,受到纪律处分或法律处罚者;
(二)上学年所学课程考试成绩有两门不及格现象;
(三)休学、试读、保留学籍或退学者;
(四)不参加学校勤工助学或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态度不端正、劳动不积极而被除名者;
(五)社会公德差、有不良信誉记录、有损大学生形象者;
(六)有吸烟喝酒吃零食、使用高档化妆品及电脑等高档消费电子产品、穿名牌服装、恶意拖欠学费等现象者。
第十二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除符合申请国家助学金条件外还应在校学习成绩优秀,获得校内一、二等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优先推荐获得国家奖、助学金:
(一)受到省级或省级以上奖励者;
(二)在学院的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受到领导和学院表彰者;
(三)克服困难,积极主动交清学费者;
(四)有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助人为乐行为者。
第十四条国家助、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根据河北省教育厅和廊坊市教育局下达的评审指标,学生处按照各系上一学年度学生总数,将评审指标等额分配到各学院,学院按照比例分配至各班级;
(二)学生自愿提出申请,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三)学院受理学生申请,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情况、校规校纪等具体指标进行评审;
(四)经学院资助会议确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学生名单,在本系进行公示(不少于3天);
(五)将获奖励、资助学生申请表、学生名单备案表(并加盖系公章)、学生申请书、公示材料报校学生处;
(六)学生处对各学院上报获奖励、资助学生情况进行检查、审核并最终确定后,在全院进行公示(不少于7天);
(七)提交院长办公会;
(八)由学生处将获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学生名单备案表分别报河北省教育厅、财政厅和廊坊市教育局、财政局等有关单位;
(九)将省、市拨付的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发放给学生。
第十五条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的发放:
(一)国家助学金由学校按月发放给学生;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划拨到位后,由学校一次性统一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
(二)学生所获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首先用来交清所欠学费,已经交纳当年学费的,顺延到下学年;
(三)学生所获国家助学金直接打入学生银行卡;欠缴学费的,用来交清所欠学费。
第十六条国家助、奖学金的监督和检查:
(一)国家助、奖学金实行公示制,评选过程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如学生个人或班级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向所在系、学生处提出申诉;
(二)违反评审程序或出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参评人的资格,追回已发的国家助、奖学金,并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在参评过程中,学生违反纪律的,按照《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三)国家助、奖学金要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和挤占;严禁一人参评,多人分享助学、奖学金;
(四)做好获奖学生的教育和引导工作,监督、指导学生合理使用资金。禁止学生用资金请客、高消费及其它非法用途。一经发现将追回其所获得资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原则上不再享受其他方面的资助。
第十八条凡获得国家助、奖学金资助的学生,在资助年度内,严重违反学校纪律,受到警告及其以上处分的学生,取消其享受国家助、奖学金资格。其中获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的应退回全部资助金额;获国家助学金的停发剩余部分资助金。
第十九条因各种原因扣发的国家助、奖学金金额全部划入学院特困生基金,用于资助其他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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