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高校学生资助政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我院建立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 、教育部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 、中职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使我院特困生资助工作做到规范 、有序 、公平 、公开,更有效地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困难 、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刻苦学习,立志成才,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
第三条为实现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规范管理,学院在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为其建立档案,实行学年在册管理 。
第四条档案建立条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在校期间思想进步,学习努力,生活节俭者,可申请进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一)孤儿,难以支付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费用;
(二)革命烈士和革命伤残军人子女且生活困难者;
(三)丧父或丧母,其经济来源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者;
(四)因父母离异造成经济来源困难者;
(五)因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造成经济困难者;
(六)父母残疾或患有严重疾病,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经济来源者;
(七)在校期间,家乡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家庭出现重大变故,造成生活困难者;
(八)学生在校期间,发生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造成生活困难者;
(九)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或低保户者;
(十)老 、少 、边 、穷及偏远地区的贫困家庭;
(十一)其他应认定的条件 。
第五条档案建立比例按照本单位全日制在籍学生总数10%的比例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选。其中,特困生占3%,贫困生占7%(以上两比例随国家 、省财政 、教育主管部门规定适时调整) 。
第六条档案建立及调整时间当年录取的新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建立工作在10月20日前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每年调整一次,调整时间为每年的9月20日前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调整和建立工作结束后,在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学院 。
第七条档案建立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是在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准确认定的前提下建立的 。
(一)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1 、成立认定评议小组。各系部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其中,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并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具体落实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内容包括:
⑴家庭人口构成;
⑵家庭收入状况;
⑶造成困难的原因;
⑷本人消费情况 。
2 、成立认定工作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本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⑴负责本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咨询、宣传与解释;
⑵发放与审查《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
⑶汇总审定各认定评议小组的意见,对本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综合确定,并填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⑷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每学年至少一次;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 、电话 、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⑸本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建立 、管理与调整工作;
⑹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诚信教育 、感恩教育和自强自立教育 。
3 、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的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
4 、认定程序
⑴每学年开学时,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院认定工作;
⑵学生提出申请,填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
⑶认定评议小组收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按照比例确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⑷学院工作组召开联席会进行审议,按照规定的比例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条件,确定拟建档名单,并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无异议后上报学院汇总。
(二)建立本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学院在本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结束后,建立本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提交本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报告,与档案一并报送,同时将经由学院工作小组检查 、审核,最后确定通过的《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存入本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备查 。
第八条档案格式
(一)档案使用excel表格,页面格式:上 、下 、左 、右边距均为1,页面设置为横向;
(二)大标题居中,黑体,14号字,正确表述为“xx系(部)20xx—20xx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三)表格内各小标题及内容均要求使用宋体,10号字,小标题要求加粗;
具体字段依次为:序号 、姓名 、性别 、学号 、年级 、专业 、班级 、层次 、困难原因 、困难等级 、家庭住址及电话 、辅导员;
“序号”的正确表述为“1、2 、3••••••”
“年级”的正确表述为“20xx”
“班级”的正确表述为“1(2••••••)班”
“专业”要求写全称
“层次”的正确表述为“本科 、大专”
“困难原因”要求简明扼要
“困难等级”的正确表述为“特困(贫困)”
“家庭住址及电话”要求写明“x省x县x乡(镇)x村及家庭电话”;
(四)排列顺序:年级按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 。在同一年级中,层次按本科 、大专的顺序排列;在同一专业中,困难等级按先特困后贫困的顺序排列;
(五)在档案末尾要求注明“x系(部)共有学生x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共计x名,其中,特困生x名,贫困生x名 。”系部主管领导签名,并盖系部公章 。
第九条档案使用在档学生,列入国家、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范围,在符合学院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以下资助 、待遇或奖励:
(一)国家助学贷款;
(二)生源地助学贷款;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
(四)国家助学金;
(五)勤工助学;
第十条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限制条件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
(一)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二)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三)购买数码相机等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四)经常抽烟、饮酒的;
(五)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六)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一般同学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七)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八)违反校规校纪受处分的;
(九)因个人不努力在一学年内有三门以上课程不及格的;
(十)由于家庭建房、购房、结婚、做生意等原因欠下巨债的;
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予以撤档:
(一)家庭经济状况已明显改善,不再符合特困生建档条件;
(二)已获得国家奖学金,或接受政府 、社会较大资助,经济负担明显减轻;
(三)有抽烟、喝酒、迷恋上网或拥有电脑名牌服装及其它高档消费行为;
(四)因学习不努力,造成一学期内有两科以上不及格;
(五)勤工助学上岗人员劳动表现差,被取消上岗资格;
(六)有违纪行为或受到纪律处分;
(七)进入实习期离校 。
第十二条对在档学生进行自强自立教育和感恩教育,学院制定相应的教育计划,通过组织系列活动,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自强自立,艰苦奋斗,乐观向上,把国家 、社会 、学校等各方面的关爱与扶助化作自强不息的动力,积极进取,努力成才,心存感恩,回报国家,回报社会,回报他人 。
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由学院负责解释 。
第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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