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进基层党组织
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评选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党内先进评选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认真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严格程序、发扬民主,树立榜样、激励先进,弘扬正气、推进工作”的基本原则,扎实做好党内先进的推荐评选,为促进学院健康发展、维护校园和谐稳定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三条先进基层党组织的评选范围为全院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且成立时间在一年以上。
优秀共产党员的评选范围为组织关系在校的正式党员且在岗工作一年以上。
优秀党务工作者的评选范围为全院从事党务工作两年以上的专兼职党务工作者,包括基层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及其他委员,学院党委工作部门人员。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先进基层党组织的评选条件为: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委的决定决议,有较强的凝聚力、战斗力和执行力,能够较好地履行工作职责。
(二)规范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工作,党员队伍党性强、素质高、作风正,能够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三)组织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完成工作任务出色,并勇于创新,能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四)党建、思想政治教育与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服务管理等各项工作协同提高,整体工作突出。
(五)基层党组织在师生和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党员在师生和群众中有良好形象,党群干群关系密切,师生和群众满意度高。
(六)党风廉政建设、师德师风建设、安全稳定、群团工作等方面工作成绩突出。
第五条优秀共产党员的评选条件为:
(一)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加强自身修养,思想政治素质过硬,觉悟高。
(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成绩突出,乐于奉献。
(三)密切联系群众,宗旨观念强,主动为师生和群众排忧解难,自觉维护师生和群众正当权益。
(四)带头遵守党纪国法、社会公德和教师职业道德,带头弘扬正气,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执行校规校纪,能够在师德师风建设中发挥表率作用。
(五)在近两年的党员民主评议中至少获得一次“优秀”等级。
第六条优秀党务工作者的评选条件为:
(一)符合优秀共产党员评选条件的各项要求。
(二)热爱和熟悉党务工作,工作能力强,有思路、有成效,真抓实干,成绩突出。
(三)在党员和师生中有较高威信,公道正派,廉洁奉公。
第四章 评选办法
第七条先进基层党组织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全院基层党组织总数的20%,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评选的总数不超过全院正式党员、党务工作者总数的10%。
第八条党内先进评选原则上每学年开展一次,六月份组织评选,“七一”前后进行表彰。
第九条先进基层党组织的评选,由各基层党组织自愿申报,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由各党支部(党委工作部门)推荐。推荐参评优秀党务工作者的人员不得同时推荐参评优秀党员。
第十条在党内先进推荐中,各单位要严格落实评选工作的基本原则,充分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并对推荐对象进行公示,确保评选质量。
第十一条学院党委办公室(组织部)牵头组成评议小组对各单位推荐对象进行评议,提出评选建议名单,上报党委会审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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