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听课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课堂教学是教学的主要环节。为了及时了解学院教学情况、掌握教学动态,同时便于教师之间相互学习,不断改进教学方法、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实行学院领导及教学系统全员听课评教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听课要求
⒈除由教学督导统一安排的听课外,学校领导、各级教育教学管理部门及全体教师应开展经常性的听课。要求做到有目的、有重点、有计划地进行随机听课;
⒉听课人员须在上课前进入教室,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课中退出,不得迟到;
⒊听课人员的听课次数应不低于规定的要求;
⒋每学期所有任课教师(含外聘)被听课次数应不少于一次;
⒌被听课教师应积极主动接受听课、评教工作。
第三条 听课类型
1.针对性听课:有目的安排的听课。
2.检查性听课:配合各类教学检查安排的听课。
3.评估性听课:根据课程质量评估、教师教学质量评估等要求安排的听课。
4.随机性听课:为了解和掌握课堂教学情况,随机进行的听课。
第四条 听课对象与次数
1.校级领导听课对象可以在本人联系的教学单位,也可以在全校范围内自行选定。校级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 8 次,分管教学校长不少于 12次;
2.教学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听课对象,由教务处安排或自行选定。教学相关职能部门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 12 次。
3.各二级院(部)党政领导及系、教研室、实验室负责人听课对象为本单位任课教师的课程,由各二级院(部)自行安排。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2 次。
4.讲师职称以下专职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次,其他专职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次;
5.学院督导组对全校任课教师课堂教学实行随机听课制。
第五条 评课要求
1.听课人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认真填写听课记录表或听课评价表,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地评价教师的授课情况。
2.妥善保存听课记录,要及时将听课中发现的问题向任课教师和有关单位反馈,重要或紧急问题应直接向教务处或学校领导反映。
3.教学督导实行每周五例会制,开展集体评议和交流,并将一周听课评教情况反馈到教务处,教务处将评教结果及时反馈给各二级教学单位,并跟踪检查听课评教意见的落实和反馈情况。
4.学校领导每学期第 16 周将收听课记录、评教意见交教务处。
5.二级院(部)级别领导、系(教研室)主任及教师的听课表由分院教学秘书回收、汇总、保存,并把汇总结果上报教务处。
第六条 听课检查内容
1.学生方面:主要包括有无迟到、早退和缺课违纪现象,课堂秩序,学生是否认真听讲或完成实验等情况。
2.教师方面:主要包括教学纪律(是否迟到、提前下课等)、教学态度、教学方法与手段、教学内容、教学效果、讲授能力、学生管理(对学生交头接耳、睡觉、玩手机及从事其他活动等是否批评制止)等。
3.其他方面:主要包括教室(实验室)卫生、供电供水、灯光照明、防火安全、环境噪声,桌椅是否完好,以及影响课堂教学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 附则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2018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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