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营造良好育人环境,培养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05]5号)《 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取得学籍的国家计划内全日制学生和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复查期中的新生。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三条违纪处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保障学生的申诉权原则。
第四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主体合法、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条学生在校内的违纪行为,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的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的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由学生所在学院对其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处分期一般以6-12个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12个月,处分期满后,由学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启动解除处分程序。
毕业班学生在毕业时未能解除留校察看的,按结业处理。待察看期满后,由受处分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或地方签署意见,提交学校研究决定。能按期解除者可以换发毕业证书,否则做永久结业处理。
违纪处理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违反学校规定,严重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八条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学生参加未经申请或经申请未获许可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或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非法宣传品,或通过互联网、手机等新媒体,以及其它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恐怖信息,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集会、沙龙、俱乐部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违反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团体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组织、参加非法宗教活动或邪教组织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除受到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外,学校还将视其情节和性质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被判处刑事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罚款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被处以治安警告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者,按以下情形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经公安机关或校安稳处确认有盗窃行为,但未窃得财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下(含200元),经教育后已退赔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上1000元(含10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有偷窃、诈骗行为,经教育处理后再犯者,不论作案价值多少,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帮助或者有掩盖、窝藏、销毁、转移赃物及包庇案犯等行为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为侵占公私财物者提供信息、工具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凡吸毒、贩毒或引诱他人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组织、参加“同乡会”、“老乡会”等类似“学生团体”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未经审批,在学校内私自组织旅游、或为旅游经营单位代理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未经审批,在学校内擅自组织包车或擅自为包车代理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人身权利者,视情节、恶劣程度、后果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以任何借口为由召集他人引发群体性打架斗殴的,给予开除学籍或留校察看处分;对于打架斗殴的策划者、组织者、召集者及群殴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持械打人、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纠集校外人员在校内或校外结伙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虽未动手打人,但参与策划或在其中怂恿,激化矛盾,造成打架斗殴或促使打架事态扩大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先动手打人,未造成对方伤害,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轻微伤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后动手打人(正当防卫行为除外)。未造成对方伤害,给予警告处分;造成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参与群体性打架斗殴的,虽未动手打人,但为打架者站脚助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记过处分;
(九)凡有本条两项以上行为者,按其中较高等级处分
第十六条严重违反社会风纪者,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通过语言、肢体、手机短信等方式纠缠、骚扰、调戏、侮辱异性,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公共场所,男女交往,行为不当,不听劝告或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三)在异性学生宿舍留宿、留宿异性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违反学校规定,严重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侵害其他个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经公安机关认定的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有赌博行为者,视具体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为赌博提供赌具、赌场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三)多次赌博、屡教不改或赌资数额较大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酗酒且不听劝阻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者,视具体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通过网络盗用他人地址、用户帐号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网上发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和学校形象的信息或散布各种恐怖信息、谣言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浏览色情网站或登陆非法组织网站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四)未经批准,建立非法网站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在网络上传播淫秽、黄色、暴力等内容的文章、字句、图像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网络上用语言、文字、图片等对他人进行侮辱、谩骂或人身攻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蓄意攻击程序或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及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删除、窃取、修改、增加等,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侵犯他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危害公共安全者,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侵犯他人住所、工作场所,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非法扣留、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冒领他人汇票、包裹或其他邮件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恐吓、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蓄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诽谤、侮辱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投放有毒、有害物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危害公共安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冒用学校名义,侵害学校利益、损毁学校名誉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有伪造、涂改证件、使用伪造证件、私刻公章、篡改学习成绩等弄虚作假行为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非法持有、买卖枪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非法将管制刀具及其它管制器械带入校园或学生宿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将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品擅自带入学校或者带出实验室、仓库等规定保管场所,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学生在集体宿舍饲养宠物,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二)有偷窥、偷拍、偷录等行为,侵犯他人隐私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给他人学习、工作、生活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谎报火情、移动或者破坏消防设施及各种安全、指示标志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四)在重点防火单位或者场所擅自使用明火,且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五)酒后滋事,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危及他人人身财物安全,或扰乱公共秩序,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六)寻衅滋事,使用语言或行为挑逗、侮辱他人,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扰乱公共秩序,造成打架斗殴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扰乱校园秩序,私自在校园内摆摊设点、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在宿舍内进行商业行为,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谎报姓名、单位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二条在校园内组织或参与宗教活动,经告诫不改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触犯法律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非法传销的组织者和胁迫、诱骗他人参与传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主动参与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四条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污损墙壁以及违章张贴、悬挂条幅、攀折花木,经告诫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困难,骗领奖助学金、困难补助或助学贷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故意损坏门窗、灯具、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等各种学校公共财产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偷窃或者故意损毁学校图书、报刊资料者,视其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六条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七条毕业生在离校前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寻衅滋事、酒后滋事、损坏公物、摔砸、焚烧物品等违反学校管理秩序和危害公共安全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考试违纪处分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秩序,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与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将装订在一起的试卷拆开的;
4.将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走动或离开考场的;
7.不听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冲撞老师、出言不逊的;
8.其他应当认定的违纪行为。
(二)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考试违纪,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2.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3.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带出考场的;
4.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5.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干扰老师阅卷或找老师说情的;
6.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7.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8.同场次考试中两次以上的违纪行为或屡教不改者;
9.在考试作弊事件调查过程中,知情不报、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干扰调查的;
10.其他应当认定的严重违纪行为。
(三)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记过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4.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5.传、接物品或者草稿纸的;
6.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答卷答案雷同的;
7.其他应当认定的考试作弊行为。
(四)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情节恶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2.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3.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4.传、接或者交换试卷、答卷的;
5.向阅卷教师行贿、或威胁阅卷教师改变考核成绩的;
6.被考试工作人员认定“考试违纪”后的同场次“考试作弊”的;
7.其他应当认定的严重考试作弊行为。
(五)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屡教不改,或在学校造成恶劣影响的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的;
2.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3.考前窃取试卷或答案并传播的;
4.造成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5.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6.在场外组织答卷、为其他考生提供答案的;
7.在校期间第二次考试作弊的;
8.其他认定的应当给予开除学籍的考试作弊行为。
(六)考生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连续旷课按教学计划规定的每天5学时计算。按教学、教育管理计划,一学期内连续旷课未达到十学时,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处理;达到十学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无故连续旷课达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无故连续旷课达到或超过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无故连续旷课达到或超过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无故连续旷课达到或超过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无故连续旷课达到或超过50学时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并造成一定的影响、危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在餐厅、宿舍、教室或其他公共场所摔砸酒瓶等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危害公共安全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殴打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或拒绝、阻碍其依法依规执行公务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扰乱正常校园秩序,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参与起哄、高声喧哗、敲打物品等破坏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学习、生活秩序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为首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私自接拉电源线,违章使用电器、酒精炉等禁用器具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因在宿舍娱乐、演奏乐器或使用电视、网络等现代传媒工具和手段干扰他人正常学习和休息,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外来人员或出租床位的,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未经批准,外出租住他人房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夜不归宿,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不承认错误事实的;
(二)纠集校外人员违纪,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三)对检举揭发人或对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进行恫吓或报复者;
(四)受过处分又违纪者;
(五)同时有几类违纪行为者;
(六)违纪屡教不改者;
(七)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经济损失拒不赔偿(退赔)者;
(八)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者;
(九)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者;
(十)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或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调查行为者;
(十一)其它应给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二)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者;
(三)受他人威胁或诱骗者;
(四)主动赔偿受害人损失者;
(五)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者;
(六)主动退还违纪违法所得者;
(七)其他应给予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经鉴定为限制责任能力者,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第三十五条凡受处分者,造成经济损失者,依法赔偿。
第三十六条毕业生的处分,除按本规定处理外,附加以下处理条款:
(一)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已达三个月及以上者,若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允许该生在离校前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报学生处、教务处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后,提前解除其留校察看;
(二)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不足三个月者,待察看期满后,受处分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由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并由学生处、教务处考察确认,报主管领导批准,符合解除条件的可解除其留校察看,符合毕业条件者,准予毕业,并换发正式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对一般的学生违纪事件,自发生之日起,二级学院二周内完成违纪事件的处理;对于比较复杂的学生违纪事件,三周内完成违纪事件的处理;学生处、教务处自接到学院完成违纪事件处理的完整材料后,一周内初步形成处理意见。
第三十八条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各种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九条学校授权各学院和相关部门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自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限其3日内离校。
第四十一条跨学院发生的违纪事件的处理,由保卫处牵头负责,有关职能部门和学院配合。
第四十二条教务处负责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与考场纪律的处理;学生处负责除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与考场纪律以外的违纪处理。学校相关部门和各学院要做好违纪学生的思想工作。
第四十三条凡给予学生处分,均由学校和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然后将有关材料(处理意见、学生违纪事实陈述表、学生检查书、学生违纪陈述申辩记录表、学生违纪处分、处理审批表、证据材料)完整地报学生处、教务处审核。
第四十四条对处理违纪学生证据的收集过程及方式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能违法或采取不正当的方式收集证据,不能逼供和诱供。
第四十五条对学生违纪的处分应当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的陈述;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八)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
处分程序和管理权限
第四十六条学生违纪处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生违纪、违规事实发生后,相关部门和二级学院应当立即调查事实真相,寻找人证、物证,填写《学生违纪情况陈述表》;
(二)在查清违纪事实的基础上,全面分析、准确定性、确定依据;
(三)听取违纪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与申辩,不得因其陈述与申辩而加重处分,综合判断,填写《学生违纪事件调查表》;
(四)二级学院、相关部门党政联席会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
(五)二级学院、相关部门整理材料,及时报送;
(六)学生处、教务处对各二级学院、相关部门报送材料进行审,提出处理意见;
(七)学生处、教务处对违纪学生做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签发;对违纪学生做出的开除学籍、退学的处分和处理,经主管领导审核后,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八)学生处、教务处及时向二级学院、相关部门反馈意见,填写《学生违纪处分告知书》,并由学院及时告知学生本人;
(九)学校下发正式文件,及时送达,各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书记、辅导员两人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并履行签字手续。处理、处分决定书以及处分告知书由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或者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时间为15日,公告期满视为已经送达;
(十)对违纪学生做出的开除学籍、退学的处分和处理,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十一)学生违纪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
(十二)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装入本人档案。
第四十七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自学校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 校内申诉规定》办理。
解除处分条件和程序
第四十八条申请解除处分基本条件:
(一)学生受处分后,应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和整改措施写出书面材料报所在学院;
(二)处分期内,应知错即改、态度端正、积极进取。每两个月撰写思想和日常表现总结并及时向辅导员提交。
第四十九条申请解除处分者,还须满足下列具体条件之一:
(一)解除警告、严重警告处分,须在班级学风建设、宿舍文明建设等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学院表彰的
(二)解除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前20%或提升30%及以上的;
(三)在正式比赛、竞赛中(如:科技创新大赛、文体竞赛、专业竞赛、职业技能竞赛等),获得一、二、三等奖或前三名的;
(四)积极参加集体事务、公益活动,抢险救灾、志愿服务、专业实习、社会实践等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市县级及以上或校级表彰的;
(五)因见义勇为受到市县级及以上或校级表彰的;
(六)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或为学校赢得较高荣誉获得学校表彰的。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在处分期限届满之前3个月申请解除处分:
(一)在国家、省、市、校级举办的正式比赛、竞赛中(如科技创新大赛、文体竞赛、专业竞赛、职业技能竞赛等),获得个人一、二、三等奖或前三名的;
(二)积极参加集体事务、公益活动,在抢险救灾、志愿服务、专业实习、社会实践等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校级及以上表彰的;
(三)因见义勇为受到校级及以上表彰的;
(四)受到学校通报嘉奖或记功的;
(五)学校认为其它应当提前解除条件情形的。
第五十一条解除处分程序:
(一)处分期满后,学生写出书面解除处分申请、填写《 学生解除处分审批表》,向所在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二)学院在接到学生解除处分申请后,召开党政领导联席会议,听取辅导员汇报受处分学生在考核期内的考核报告及学生所在班级对该生的民主测评情况,审查、核实相关材料,研究解除处分建议,撰写解除处分情况报告,在本学院公示无异议后连同相关材料报学生处。
(三)学生处在收到学院所报解除处分材料后,审核相关材料、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四)学校做出的解除违纪学生处分决定,出具解除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决定书由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并由学生所在学院发布公告。
(五)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者,学院阐明原因,做出书面回复。学生可在3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但最多只允许申请两次。
第五十二条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解除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审批表》分别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附 则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原《 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同时废止。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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