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
东方校字〔2018〕104号
第一条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和《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冀教财[2017]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奖励的对象为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奖励的标准为8000元。
第五条学校对国家奖学金的评审每学年安排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第六条为规范国家奖学金评审行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法进行,学校设立评委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处、教务处、后勤处、财务处等部门组成。其职责如下:
(一)负责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二)审核拟获奖学生的资格;
(三)审查各二级学院评审程序是否规范;
(四)审查拟获奖学生是否符合条件;
(五)审议国家奖学金评审情况和评审结果;
(六)受理学生在国家奖学金评定中的举报和投诉事宜;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安排每年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各二级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评审小组,具体落实二级学院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七条申请评审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八条评审发放程序
(一)指标分配 根据河北省教育厅下达的评审指标,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各二级学院上一学年度学生总数(不含已经毕业的学生),将评审指标等比全额分配到各二级学院;
(二)广泛宣传 各二级学院应大力宣传国家奖学金政策,并确保所有符合基本条件的学生及时了解国家奖学金申请办理流程和工作时限;
(三)组织申请 根据国家奖学金获奖条件,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四)院系初评
(1)各二级学院组织初评 在二级学院领导监督与指导下由班级学生民主评选;
(2)初步拟定 各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本单位建议获奖人选;
(3)初步公示 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学校审查
(1)整理材料,将评审报告、公示材料、事迹材料(不少于2000字)、国家奖学金初审名单表及《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等材料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评委会对各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复审。
(六)审议批准
(1)将评审情况及评审结果报学校评委会审议;
(2)学校将在学校公示栏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3)上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4)将获得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等有关材料上报河北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审核、报批;
(七)表彰奖励
通过银行卡的形式为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发放奖学金,并颁发奖励证书,将奖励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第九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三档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获得一档、二档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获得一次国家奖学金。
第十一条国家奖学金的评选,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做到条件公开、推荐指标公开、评审程序公开和评审结果公开。
第十二条参评学生要实事求是填写申报材料,对于违反纪律或弄虚作假者,取消参评人的资格,追回已发的国家奖学金和获奖证书,并按照《 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在评选过程中,要严格评选程序,严肃纪律。若出现工作人员违反程序或徇私舞弊,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发现与评审对象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情形,应当主动向评审领导小组申请回避。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获奖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获国家奖学金名单确定上报后,获奖学生三个月内受到纪律处分,追回已发的国家奖学金和获奖证书。
2018年12月28日
招生咨询热线:0316-2901888、0316-2901877
学校地址:
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东方大学城一期圣陶路(主校区)
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东方大学城二期白居易道(医学院校区)
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东方大学城一期圣陶路东(文物与艺术学院校区)
邮箱:oitoffice@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