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
东方校字〔2018〕106号
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按照《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和《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冀财教[2017]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资助的对象是在我校就读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资助的标准分为三档,一档为每人每年4000元,资助对象为一般困难学生;二档为每人每年3000元,资助对象为困难学生;三档为每人每年2000元,资助对象为特别困难学生。
第五条学校对国家助学金申请和评审每学年安排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第六条申请评审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第七条评审发放程序
(一)根据河北省教育厅下达我校的评审指标,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各二级学院学生总数,将评审指标等比全额分配到各二级学院;
(二)符合评审条件的学生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三)各二级学院组织本单位的初评工作;
(四)各二级学院研究确定建议受资助人选;
(五)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各二级学院将评审报告、公示材料、建议受资助人员初审名单表及《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等材料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七)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二级学院报送材料进行审核;
(八)上报学校评委会审议;
(九)进行校内公示(不少5个工作日);
(十)上报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十一)将获得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上报河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十二)通过银行卡的形式将国家助学金发给学生。
第八条同一学年内,申请获得三档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国家助学金的评选,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条件公开、指标公开、评审程序公开和评审结果公开。
第十条参评学生要实事求是填写申报材料,对于违反纪律或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参评资格,追回已发的国家助学金,并按照《 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在参评过程中出现工作人员违反程序或徇私舞弊,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获国家助学金名单确定上报后,受资助学生三个月内受到纪律处分,取消资助资格,追回所发国家助学金。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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