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综合治理工作,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促进学校健康、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河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此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构建平安和谐校园为根本,认真贯彻落实各级行政部门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以下简称“综治”工作)会议精神,建立和完善学校“综治”管理机构,将“综治”工作分解到学校各二级学院和机关部门,责任落实到人;同时,不断完善学校“综治”工作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真正做到领导重视、组织完善、职责明确、制度健全;努力创建一个教育教学秩序良好、周边环境整洁安宁、和谐、健康、安全的育人环境。
第二条 工作目标 实现减少、消除重大责任事故,实现“四个到位、七个无”的工作目标,即:宣传教育到位、制度管理到位、硬件设施到位、责任落实到位;校园内无刑事案件及治安案件、无严重影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及严重影响国家安全或政治稳定的重大事件、无重大伤亡及伤害事故、无重大火灾隐患及火灾事故、无责任交通事故、无集体食物中毒事故及传染性疾病流行事故、无违法犯罪案件发生。
第三条 组织结构 学校综合治理工作,在党、政班子和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专管领导与治保组织相结合,各教学单位和机关部门齐抓共管,依靠广大师生员工,运用政治、经济、行政、法律、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管理校园治安,减少违法犯罪,保障学校的安全稳定。
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构成:
主 任:校 长、党委书记
副主任:副校长、党委副书记
成 员:校办主任、党办主任、宣传部长、人事处处长、财务处处长、教务处处长、招生办主任、就业指导中心主任、学生处处长、后勤资产处处长、安全稳定处处长、继续教育分院院长、图书馆馆长、信息管理中心主任、后勤公司负责人、评建办主任、医学院院长(书记)、经济管理学院院长(书记)、文物与艺术学院院长(书记)、人文与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书记)、人工与智能学院院长(书记)
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其构成如下:
主 任:分管安全副校长
副主任:安全稳定处处长、学生处处长
成 员:安稳处干事、学生处干事
消防安全工作组
组 长:分管安全副校长
副组长:医学院院长、文物与艺术学院院长、经济管理学院院长、人文与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人工与职能学院院长、人事处处长、教务处处长、学生处处长、安全稳定处处长、后勤资产处处长、图书馆馆长、信息管理中心主任、后勤公司负责人
成 员:各二级学院、机关处室分管消防安全责任人、班级辅导员、各重点部位(食堂、实验实训室、库房等)责任人
周边环境安全工作组
组 长:分管安全副校长
副组长:安稳处处长、学生处处长
成 员:安稳处治安干事、学生处干事、保安员
食品安全工作组
组 长:分管后勤副校长
副组长:后勤公司负责人
成 员:安稳处干事、学生处干事、各食堂负责人
交通安全工作组
组 长:校办主任
副组长:校办副主任
成 员:校办干事、学生处干事、人事处干事、校车驾驶员
教学仪器设备安全工作组
组 长:分管教学副校长
副组长:教务处处长(副处长)、人文学院院长
成 员:教务处工作人员、各分院相关责任人
学生治安安全工作组
组 长:学生处处长
副组长:各分院书记
成 员:学生处分管干事、安稳处分管干事、各班级辅导员(班主任)
基建安全工作组
组 长:分管后勤副校长
副组长:后勤资产处处长、基建工程部负责人
成 员:后勤资产处、工程部相关责任人
第四条 学校“综治”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坚持“谁属地、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真抓实管,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第五条 学校“综治”工作实行目标管理逐级责任制。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定期研究部署,检查指导,把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切实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负一方责任,保一方平安”。
第六条 学校“综治”委员会,实行一票否决制。定期对“综治”工作进行绩效考核,考核指标与单位和个人年终综合绩效考核成绩挂钩,实施奖惩。
第二章逐级责任制
第七条 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职责
(一)学校“综治”委员会,由校长、书记担任主任,副校长、副书记担任副主任,下设若干委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综治”办公室设在安全稳定处。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社会“综治”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加上级召开的有关会议,全面规划和部署学校“综治”工作。
(三)指导、协调、推动学校“综治”工作,落实“综治”措施,建立“综治”目标责任制度。
(四)根据上级和学校党政班子的工作部署,拟定学校“综治”计划和措施,定期召开“综治”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检查工作。
(五)组织落实“综治”责任制和治安管理措施,建立群防群治防范体系,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六)督导各单位(部门)对师生员工进行法制、消防、交通、防诈骗传销、抵制校园贷、反邪教、防宗教渗透、反恐防恐、防自然灾害等内容的安全教育,增强其安全防范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七)协助司法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与本校有关的违法犯罪案件。
(八)指导和督促内部纠纷的调解工作,对违规违纪人员进行帮教和监督管理。
(九)负责对学校干部和各单位、各部门履行职责以及应达到的目标进行考评并实施奖惩,组织交流“综治”工作经验。
(十)办理上级“综治”领导机构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八条 各教学单位、机关部门“综治”职责
(一)确定一名领导分管“综治”工作,协调、推动本单位(部门)的治安综合治理,把“综治”安全防范工作纳入本单位(部门)议事日程,做到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评比、同总结。
(二)认真贯彻执行综合治理和安全保卫的方针政策,落实上级工作安排,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本单位(部门)治安责任制,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维护内部安全。对治安防范、防火、舆情监控、交通安全、危险品管理、流动人口、大型活动等各项工作,要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三)制定本单位(部门)的安全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落实工作过程中要强化安全防范,适时进行安全工作讲评。
(四)定期进行本单位(部门)的安全检查,每当国家法定节日、国家重大会议、国家重要政策出台、非常敏感期、寒暑假前后和学校组织大型活动等关键时间节点均需组织力量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治,确保安全。
(五)加强对本单位(部门)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学习,提高其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对本单位(部门)人员要底数清、情况明,掌握思想动态,发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处置。
(六)根据司法机关和安保部门的要求,协助调查与本单位(部门)有关的违法犯罪案件。
(七)对出现违规违纪、违法犯罪的人员要及时进行帮教,做好教育转化工作,对监管对象加强监督管理。
(八)调解本单位(部门)内部或与本单位(部门)有关的民事纠纷。
(九)努力实现“综治”目标责任制,定期总结本单位(部门)“综治”工作经验教训,落实奖惩措施,不断改进工作。
第九条 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综治”日常工作,起草“综治”工作计划、总结,提出隐患治理意见,负责治“综治”专项经费预算申报、日常统计、报表等工作,安排有关会议,组织经验交流。
(二)了解掌握学校“综治”委员会工作状况,提出工作建议,发挥参谋作用。
(三)督促检查各单位(部门)落实学校“综治”工作计划和有关规定情况,决定表彰和处罚事项,提出奖惩建议。
(四)负责“综治”文件的收发、保管、建档、建卷,做好来信来访工作。
(五)负责学校与周边单位的治安安全和信息交流,共同搞好周边治安工作。
(六)负责巡视、检查学校内部各单位(部门)落实安全防范情况和学校周边的治安安全隐患,重大隐患应及时上报“综治委”,一般性隐患及时通报各单位(部门)。
(七)积极与驻地公安分局等相关政府部门协同做好学校周边治安工作。
第十条 训练基地、实验室、实训车间和学生班级负责人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部门)的治安安全工作,贯彻落实上级的“综治”指示、规定和工作部署。
(二)组织本单位(部门)人员学习法律常识和学校安全管理规定,教育所属人员做到“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守纪律”。
(三)搞好安全防范,制定有关规章制度,落实“五防”,做好民事调解工作,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领导。
(四)发生案件要保护现场,立即报告,积极配合公安、安保部门进行侦破工作。
(五)坚持“谁属地、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岗位职责。
第三章考核、评比、奖惩(纳入学校考核体系)
第十一条 考核内容
(一)各单位(部门)领导切实把“综治”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做到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评比、同总结,组织机构健全,发挥作用充分、明显。
(二)治安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健全,并及时修改完善,张贴上墙。
(三)单位(部门)内部安保工作防范措施落实,群防群治形成体系,发挥作用。
(四)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遵纪守法教育,教育面达80%以上,不断提高师生员工法制观念,预防违法犯罪。
(五)认真做好民事调解工作,主动受理民事纠纷,秉公调解,防止矛盾激化。
(六)内部秩序稳定,当年不发生大案和有影响的治安安全事故,不发生火灾和重大交通责任事故,不发生失泄密事件,一般案件和违纪违法人员同比上年有所下降。
(七)深入了解师生员工思想动态,能够及时发现不安全因素,并做好疏导工作。
第十二条 评比办法
(一)学校“综治”委员会,对各单位(部门)发生的治安、安全问题实行一票否决制,对干部抓“综治”工作的能力、政绩进行考核,对各单位(部门)履行治安、防火等安全职责和应达到的目标进行考核。
(二)单位(部门)领导根据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学期末进行一次总结,组织交流评议,逐级考核,并将考核评议情况报学校“综治”办公室。
(三)每学年末由“综治”办公室牵头组织全面检查验收,进行学年总结评比。各单位(部门)将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事迹材料及“综治”工作总结报“综治”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学校“综治”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 在“综治”工作中,做出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部门)和个人,授予“综治”工作先进单位、和“综治”工作先进个人”称号,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有特殊贡献的,由学校“综治”委员会推荐,报省、市批准,授予奖励。
(一)落实“综治”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在治安防范、调解矛盾纠纷、网络安全、校园贷、消防安全、法制宣传教育、防诈骗、防宗教渗透、危险品管理等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
(三)各单位(部门)主管负责人和治安责任人,在“综治”工作中尽职尽责,工作成绩优异的。
(四)见义勇为,同违法犯罪做斗争成绩突出的。
(五)保护、抢救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有功的。
(六)在“综治”工作中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部门)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罚款或向学校建议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综治”措施不落实,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事件,致使学校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
(二)对内部矛盾和纠纷,不能及时消除化解,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疏于防范和管理,连续发生案件、事件,不积极采取措施改进的。
(四)由于管理、教育、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或者火灾事故的。
(五)对本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和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隐瞒不报、置之不理的。
(六)在“综治”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能积极配合、消极怠工的。
第十五条 凡导致治安混乱或发生影响稳定的重大治安事件、治安灾害事故、重大刑事案件,被“综治”委员会一票否决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年度内不能评为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两年内不能晋薪、晋职。
第十六条 本校师生员工为维护学校治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而壮烈牺牲的,依据相关规定由学校申报烈士称号或按因公处理。因此误工的,视同出勤,负伤致残的,按因公负伤致残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校所属各单位(部门)以及广大师生员工,都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本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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