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学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建立健全应急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维护学校及社会稳定,促进学校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损害学校形象和声誉的紧急事件。对涉及我校外籍和港、澳、台师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统称涉外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共分为以下七类:
(一)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包括涉及学校师生的各种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请愿以及集体罢餐、罢课、上访、聚众闹事等群体性事件,各种非法传教活动、政治性活动,针对师生的各类恐怖袭击事件,师生非正常死亡、失踪等可能会引发影响校园和社会稳定的事件等。
(二)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即突然发生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学校师生健康严重损害的事件。包括发生在校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学校所在地区发生的、可能对师生健康造成危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事故灾害类突发事件。包括学校楼堂馆舍等发生的火灾、建筑物倒塌、拥挤踩踏等重大安全事故,校园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大型群体活动公共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后勤供水、电、气等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影响学校安全与稳定的其他突发灾难事故等。
(四)网络、信息安全事件。包括利用校园网络发送有害信息,进行反动、色情、迷信等宣传活动。各种破坏校园网络安全运行的事件。
(五)自然灾害事件。包括气象、洪水、地质、地震灾害以及由地震诱发的各种次生灾害等。
(六)考试泄密、违规突发事件。包括国家统一考试和学校组织的统一考试中,在命题管理和试卷印刷、运送、保管等环节出现的泄密事件,以及在考试实施、评卷组织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违规事件。
(七)影响学校安全与稳定的其它突发公共事件。
第三条 学校突发公共事件根据事件的紧迫程度、形成的规模、行为方式和激烈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可能蔓延发展的趋势等由高到低一般分为: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重大事件(Ⅱ级)、较大事件(Ⅲ级)、一般事件(Ⅳ级)。具体划分情况分别见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可根据事件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第四条 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协同应对,依法处置、加强保障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就相关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和部署;在处理突发公共事件过程中,协调与校外相关单位的关系;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学校对外发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学校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分管安全稳定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学校其他领导和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
第六条 学校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及时收集和分析相应的数据和工作情况,提出处理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指导意见和具体措施报学校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督导、检查校内各单位(部门)落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情况;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校长办公室主任担任。
第七条 针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学校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组。各应急处置工作组和相关(单位)部门应根据工作职责,在学校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和分管校领导的统一指挥下,协调处理或牵头协调处理相关的突发公共事件。各处置工作组要根据事件发展趋势动态调整事件级别,不断调整应急措施和方案,加大应急处置力度,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第八条 学校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明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机构与职责、工作机制、应急响应、后期处置、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 学校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日常检查,对突发公共事件隐患和预警信息进行风险评估和预测,认为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当采取预防措施或者通报相关单位(部门)。
第十条 学校有关部门应当对负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责任的管理人员和师生开展必要的应急培训和演练。
第十一条 学校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规模、涉及人员、破坏程度以及人员伤亡情况;
(二)事件发生起因分析、性质判断和影响程度评估;
(三)学校和相关单位(部门)已采取的措施;
(四)校内外公众及媒体等各方面的反应;
(五)事态发展状态、处置过程和结果;
(六)需要报送的其他事项。
报告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二条 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级别,学校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相应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处置工作涉及重大事件的由学校党委研究决定。发生外籍人员伤亡的,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积极协助伤亡人员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和外籍人员的家属,按照国际惯例进行善后处理,并做好对伤亡人员家属的慰问及安抚工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已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其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三条 不同级别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响应如下:
(一)特别重大事件(Ⅰ级)和重大事件(Ⅱ级)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和重大事件(Ⅱ级)发生后,学校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应急处置工作组应立即调动各方面资源和力量进行应急处置工作。学校主要领导应担任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总指挥,应急处置工作组成员应在突发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工作并直至应急响应结束。应急处置情况应随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较大事件(Ⅲ级)应急响应
较大事件(Ⅲ级)发生后,学校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应急处置工作组应立即调动各方面资源和力量进行应急处置工作。学校分管领导应担任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总指挥,相关处置工作组成员应在突发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工作并直至应急响应结束。应急处置情况应随时向学校主要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若突发公共事件情形发生变化,应视事件性质和发展趋势,及时调整事件应急响应级别。
(三)一般事件(Ⅳ级)应急响应
一般事件(Ⅳ级)发生后,学校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应急处置工作组应立即调动各方面资源和力量进行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处置工作组成员应在突发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工作直至应急响应结束。应急处置情况应随时向学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若突发公共事件情形发生变化,应视事件性质和发展趋势,及时调整事件应急响应级别。
第十四条 学校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与发布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一般情况下实行分级报送,确有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在发生涉外突发事件的情况下,应同时上报上级外事主管部门。如有必要,应通知事件所涉及的外籍人员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和外籍人员的家属。要区分不同情况,把握信息发布和舆论的主动权。信息发布要全面、客观、准确、及时。学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由党委宣传部统一负责。
第十五条 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引起的威胁或者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突发事件。
第十六条 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对突发事件及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制定改进措施,进行恢复管理。
第十七条 对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集体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在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二)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或者通报、报告、公布虚假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预警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四)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或者应急处置措施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不服从学校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协调、指导和监督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安全稳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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