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谐校园、平安校园建设,切实加强校园车辆管理,治理校内交通违章,排除校园交通隐患,改善校园交通秩序,防止校园交通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是在 校园道路上通行的车辆驾驶员、行人、乘车人员以及与校园交通管理有关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本规定。
第三条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管理、坚持以人为本,方便群众,严管与便利相结合的原则,保障校园道路交通和车辆停放的有序、安全、畅通。
第二章 出入门管理
第四条凡是 的机动车辆,包括师生员工的车辆,由学校安全稳定处统一登记,制作和配发 机动车通行证,凭证出入校门。
第五条外来车辆进入校园,经门卫登记、查验 机动车临时通行证后方可进入校园,出校门时须接受门卫检查、换回证件后通过。
第六条持有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公安部门和上级领导机关机动车证的车辆,经门卫核验后准许出入校园。
第七条外单位来校举行大型活动,如:旅游、参观学习、学术活动、运动会等,经办单位必须提前三天到学校安全稳定处登记备案,由安全稳定处根据车辆及人员数量等情况指定出入门,划定停放车辆区域和地点。
第八条各类大型载重车及施工车辆必须从指定门口进入校园。必要非通过不可时,如:运送仪器设备、教材资料以及特殊事务的须征得有关部门批准,安全稳定处同意后方可从指定门口进入。
第九条有急、难、险等特殊情况或持有 (出租车)通行证人员,可以乘出租车进入校园。
第十条我校离退休老干部、老教授、老职工以及伤、病、残疾学生等,可以到学校安全稳定处登记,申请办理 (出租车)通行证。
第三章 校园道路、道路设施及车辆管理
第十一条在校园内禁止无证驾驶、酒后驾驶、驾驶超载车辆、练习驾驶机动车辆,禁止行驶报废车辆以及无证无牌照车辆等。
第十二条校园道路交通特别是主干道,严格实行人车分流制度,加强大学生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
第十三条人人爱护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严肃查处破坏校园行车标线、夜间道路照明设施以及弯道路口易发事故地段的警示标志、限速标志等行为。
第十四条加强学校正门路段、校园陡坡路段防滑措施。及时清除这些路段的积雪及障碍,保障道路畅通无阻。
第十五条严格控制校外机动车辆(包括摩托车、电动助力车等)在校园过夜或长期停放,非存放不可的机动车辆,须经安全稳定处同意并由安全稳定处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校园内严禁摩托车送餐(包括电动助力车)。
第十七条停放在教学楼、办公楼附近的车辆应将防盗报警系统设置静音,避免发生报警影响正常工作、教学。
第十八条校园内一切车辆应停放在学校划定的停车位,停放时须采取制动状态、关闭电路、锁好门窗,带走皮包及现金等贵重物品,以确保车辆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九条在校园内机动车严禁鸣笛,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
第二十条校园内车辆停放要求:依次排列、车头朝向同一、停放整齐。
第四章 非机动车、行人管理
第二十一条非机动车上路要保证车况良好,零配件等齐全有效,并自觉靠右侧行驶,禁止骑快车、抢行猛拐、追逐、扶肩并行等危险行驶行为。
第二十二条非机动车须停放在存车棚或指定地段,自觉将车辆摆放整齐,不准随意停放。
第二十三条对于在校园内长期停放且无法正常使用的废旧自行车以及其他废旧非机动车辆,由安全稳定处和后勤资产处负责定期清理、收缴,统一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行人在校园内须走便道或人行道,无便道、人行道的路段要靠右侧行走。任何行人不准在车辆行驶的道路上打闹或进行各类文体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凡是违反本规定所发生的案件和事故,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由公安交通部门和学校安全稳定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交通法》进行处理。违反规定擅自停车,发现一次张贴违章停车通知单,第二次拍照后校园网内通报,第三次收缴校内通行证。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学校安全稳定处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在学校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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