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实验室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重要基地,为确保实验室安全,防止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优化学校环境,保证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28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等国家法律法规,按照《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教科信厅函〔2023〕5号)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实验室,是指全校所有从事教学、科研等实验实训活动的场所及其所属设施。
第三条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依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逐级分层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
第二章 实验室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四条我校建立学校、二级学院、实验室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各司其职,层层落实安全责任。
第五条学校党政第一领导,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教学、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二级学院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责任人。各实验室责任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学校设立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分管教学、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为该机构负责人,统筹管理实验室安全工作,把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全面指导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应急管理、安全防范工作。
第七条学校教务处、安全稳定处、后勤资产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由教务处负责牵头,配合落实校级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上级部门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要求,组织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统筹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二级学院落实上级部门及学校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要求,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各项制度。
(三)设立实验室安全督导组,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及时通知通报,督促隐患整改。
(四)搞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及文化建设,组织实施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演练等工作。
(五)协助实验室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和维修)的安全风险评估。
(六)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危险生物制品、特种设备、贵重仪器设备及辐射源的安全使用进行监管;协助二级学院组织处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督导各二级学院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七)受理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报告,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
第八条其他职能部门在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指导与监督职责。
第九条二级学院党政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责任人。各学院应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分管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明确分管实验室安全的班子成员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
(二)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包括制度规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组织、协调、督促各实验室抓好实验室安全工作。
(四)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和学科专业特点,有针对性的组织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实行实验室准入制度。
(五)定期开展实验室各类安全隐患检查,组织落实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工作。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政策要求,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六)及时发布、报送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相关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
第十条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直接责任人,根据学院的实验安全工作计划开展本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实验室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 负责本实验室安全管理和安全制度的建设(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
(二)做好本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安全教育、监督检查、隐患整改和应急演练工作,监督进入本实验室的人员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三)组织做好本实验室危险实验用品和设施设备的采购、储存、使用、登记和实验废物分类、收集等管理工作。
(四)组织做好本实验室危险实验项目、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的安全风险防控、申报和实验过程的安全监管工作。
(五)结合教学、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做好本实验室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六)落实实验室工作人员安全准入和特殊岗位持证上岗制度。
(七)负责本实验室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安全事故的处置、报告、警示等,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学校、所在二级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第十一条各实验室应设定一名兼职安全员,安全员由实验室负责人指定,安全员协助实验室负责人具体负责该实验室的安全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巡查本实验室的日常活动,监督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实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制止违规行为。
(二)做好本实验室安全工作日志和安全隐患(事故)记录,并归档备查。
(三)搞好本实验室的危险物品的管理台帐建设和安全保管。
(四)负责对本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根据实验室和实验危险程度,进行必要的安全风险告知。
(五)搞好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发现实验室安全隐患和突发状况,及时向实验室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以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六)协助实验室负责人落实本实验室安全隐患的整改、安全事故的处置、报告、警示等。
第十二条凡进入实验室开展教学、科研或其它活动的人员是相关实验活动的安全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学校、二级学院和实验室开展的实验室安全准入培训。
(二)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做好实验活动所涉及安全状况的预(研)判,严格按照标准操作规程开展实验,并做好相关记录。
(三)对实验室中存在的任何安全隐患以及实验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安全情况及时向实验室安全员和实验室负责人报告。
(四)服从实验室管理人员、安全检查人员的指导和管理。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分类
第十三条消防安保
消防安保是指实验室火灾防范、安全保卫等管理工作。我校所有实验室均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消防、治安的相关法律或规定。实验室消防安保工作应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杜绝隐患。实验室人员须了解本实验室中各类易燃易爆物品的特性及相关消防知识。
(一)各实验室要建立安全信息牌。信息包括实验室名称、安全风险点的警示标识、安全责任人、涉及危险类别、防护措施、有效联系电话等,放置在明显位置,并及时更新,便于督查和联系。
(二)各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置于位置明显、取用方便之处,并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在非应急状况下,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三)保持实验室设备、设施及环境清洁卫生。设备器材摆放整齐,排列有序,保持通道畅通。
(四)实验场所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在实验室堆放与实验需要无关的杂物、可燃物、易爆物。
(五)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熟悉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学习消防知识,熟悉安全措施,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如遇火灾事故,应及时切断电源,冷静处理。
(六)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切实做好及时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完好性。
(七)实验室应采取适当的防盗技术手段,安装必备的防盗设施,实验楼等重点部位应配备门卫和晚间值班人员,门卫和晚间值班人员应履行门卫制度和值班职责,尽心尽职。通过人防、技防、物防相结合做好实验室安全防范工作。一旦发生盗窃事件,应保护好现场,及时向安全稳定处报告。
第十四条用电安全
(一)实验室要加强安全用电管理,不得擅自改装、拆修电气设施;不得乱接、乱拉电线,实验室内不应有裸露的电线头,应配有必要的避雷设施;配电箱内不得堆放物品,以免造成触电或燃烧;对高压装置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二)实验室应有严格的用电管理制度,对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应经常进行安全用电教育,严禁超负荷用电。实验电气设备处于工作状态时,必须有人在场监管,确实需要长时间连续工作的实验,电气设备须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和监管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三)电气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和检修要有记录,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安装接地装置,对出现老化现象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四)无需配备加热设备的实验室,严禁使用电炉、电暖器、电水壶、电煲锅、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等各种类型的电加热器具。
(五)需配备加热设备的实验室,使用的电炉、电烙铁必须确定位置,定点使用,专人管理,放在非燃隔热的支架上,周围严禁堆放可燃物,电炉的电源线必须是橡套电缆线;使用后立即拔下其电源插头,下班时应将实验室的电源切断。
(六)有变压器、电感线圈的设备必须设置在非燃的基座上,其散热孔不应覆盖,周围不得放置易燃可燃物品。
第十五条实验室环境安全
实验室应有必须的安全警示标识、良好的通风、除尘及空气调节设施,确保实验场所符合实验的安全要求。实验室应及时清理废旧物品,不堆放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物品。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饮食。加强环境保护,应选用环境无害的或减少环境危害的实验方案,尽可能减少实验室废弃物的排放。学校定期收集和处理有毒有害废液和废物,处理工作实施“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集中处理”的原则。各单位不得随意倾倒有毒、有害化学废液,不得随意掩埋、丢弃固体化学废物、实验动物尸体和器官,严禁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放,对废气、废物、废液的处理须严格按照《 实验室废弃物处理管理规定》有关条文执行。
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安全
实验室在使用危险化学品时,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使用和保管,同时要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做好详细记录。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过程。特别要加强剧毒品、易制毒、易制爆、易燃物品的购买使用和管理,严格实行“五双”管理制度(即: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具体管理办法参照《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放射性物品安全
凡涉及放射性安全的实验室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具体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物品应指定专人管理;实验室在使用放射性物质时应严格避免放射性物质进入人体内和沾染身体;应严格避免放射性物质扩散;放射性废物应储存在专用容器中并定期处理。涉辐实验室管理和操作人员上岗前应进行专项培训,持证上岗,要遵守操作规程,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国家相关规定,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规范管理。在特种设备的使用场地显著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各实验室做好设备的安装、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检验工作。建立特种设备台账,要求从事特种设备管理与操作人员,必须通过相应的培训与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特种设备的培训应遵循校级闭环管理机制。
第十九条仪器设备安全
(一)实验室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做好记录。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做好维护保养和检修记录;对精密仪器、大功率或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于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速转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尤其要加强管理;对服役时间已到报废年限的设备、且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更换,消除安全隐患。
(二)各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上机前需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方案,并做好各种准备工作。上机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开机后必须有人值守,不许脱岗,用完仪器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对不遵守者,管理人员有权对其劝阻、纠错直至拒绝其继续使用。
(三)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指定专人负责操作,操作者应熟知仪器设备的原理、性能、保养维护知识以及安全操作规程。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说明书的规定进行操作,严禁超限使用并对使用机时等信息进行记录。对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各种随机资料,要按规定存放,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携出或外借。如有特殊需要须经领导批准,向管理人员办理出借手续,并按时归还。贵重仪器设备及其附属的安全装置,未经申报批准,不准随意拆卸与改装。确需拆卸或改装时,应书面请示学院领导批准,并报请学校备案,方可实施。
(四)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密切注意学校有关部门停水停电的通知和气象部门的恶劣天气预警通知,注意贵重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措施,如遇暴雨、冰雹、雷暴等恶劣天气,应提前对贵重仪器设备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小外界影响对仪器设备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条保密安全
各实验室应定期清查本室承担的科研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合理划定密级;按照密级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实验室承担的涉密科研项目的测试数据、分析结论、阶段成果和各种技术文件,均要按科技档案和保密管理制度进行保管和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资料。如发现泄密事故,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对泄密人员进行严肃处理。涉密项目的实验场地,一般不对外开放。实验涉及国家安全秘密的,要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各单位应经常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对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杜绝泄密事故发生。
第四章 安全教育与准入培训
第二十一条学校每年开展面向教职工和学生的安全教育培训活动。二级学院要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开展专业安全培训活动,并组织相应的应急演练。实验室应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进行操作工艺、设备使用、试剂或气体管理等标准操作规程的培训和评估。
第二十二条加大安全教育宣传力度,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学校和二级学院应按照“全员、全面、全程”的要求,创新宣传教育形式,开展安全宣传、经验交流等活动,建设有特色的安全文化。
第二十三条各实验室应根据各自工作特点,制定安全条例和安全操作规程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张挂在实验室明显区域,严格贯彻执行;制作适合本实验室的安全教育片,以直观形象的图片、通俗易懂的语言、具体详实的数据和生动的案例,向实验人员进行实验安全基本常识、安全原则教育。实验室要把安全知识、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等列为实验教学的内容之一,新进实验室人员必须先接受安全教育,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和技能,才能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
第二十四条学校所有实验室实行安全准入制度。凡进入实验室学习或工作的人员应先进行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和操作规范培训,掌握设备设施、防护用品正确使用的技能,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操作。涉及剧毒品、放射性物质、特种设备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等具有特殊资格要求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上岗资质。对实验室安全准入的内容、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结果运用,依据《 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执行。
第五章 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五条实行学校、学院、实验室三级安全检查制度,对实验室开展“全员、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的定期安全检查或不定期安全抽查,重点检查安全制度、责任体系、安全教育落实情况和设施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实行问题排查、登记、报告、整改、复查、再整改的“闭环管理”。
第二十六条由学校安全督导组,定期组织全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并不定期对各学院实验室进行抽查,督促各单位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工作。被检查单位必须主动配合。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学校将以适当形式通知二级学院进行限期整改。不能马上解决的,要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负责人。对于不整改或出现严重问题的实验室,将提交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予以裁定,由学校处理。
第二十七条各二级学院应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以定期检查结合不定期抽查的形式,组织好实验室安全、卫生自查工作。保证每月至少一次全院范围的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形成检查档案。对自查中发现的隐患,各学院必须及时进行梳理,明确整改负责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并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各实验室应制定安全自查制度,保证每周对本实验室安全及卫生情况进行自查,排除各类实验安全隐患。各实验室应设专人负责核查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是否与台账一致,仪器设备是否正常运行,水电气线路是否存在老化现象等,做好记录并及时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第二十九条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安全隐患或自身无法解决的隐患,各学院、各实验室应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时将相关问题形成书面报告提交上级管理单位,不得隐瞒或拖延上报。如发现重大安全隐患,须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第六章 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事故单位及个人应根据实验室安全上报机制,及时、准确上报,不得瞒报、谎报或迟报。发生较大险情时,应立即报警,并逐级报告事故信息,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三十一条发生实验室事故,当事人、实验室相关人员以及事故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迅速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性质,分清责任,评估事故损失,提出整改措施,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及时报送有关部门,并认真及时地落实整改措施。整改完成经各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尽快恢复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
第三十二条实验室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管理、演练、启动处置细则可依据《 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执行。各单位可根据专业特点、实验室危险有害因素及评价情况编写适合本单位的安全应急预案,各实验室制定相关的应急条例。分层次、分类别组织开展重点突出、针对性强的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应对实验室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和实战能力。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实验室或个人,学校管理部门有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的,追究肇事者、主管人员和主管领导责任;根据情节轻重及责任人对错误的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经济赔偿、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奖惩机制
第三十四条强化学校主体责任,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责任落实到岗位或个人。学校应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日常工作考核和年终考评内容。对在实验室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履职尽责不到位的个人和所在单位,应予以批评和惩处,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对于一贯遵纪守法,在保证设备安全运行及文明操作实验中有显著成绩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排除险情,避免或减少伤亡事故发生或学校财产损失者;事故发生时,奋力抢救生命和学校财产有突出贡献者,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技术规范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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