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科研工作环境和生活秩序,保障校园安全稳定,保护学校财产和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和谐、平安校园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2015}第2号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大型活动,是指学校、各二级学院、机关部门、群团组织,以及校外单位租(借)用我校场地(馆)举办的每场次参加人数达到300人(组织学生外出人数50人)以上的活动。包括:
(一)开学典礼、毕业典礼,学术活动,各类表彰、庆祝(庆典)大会,招聘会;
(二)学校组织学生外出春(秋)游、夏(冬)令营、社会实践、比赛、演出、考察、会议等活动;
(三)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四)单项体育比赛、体育运动会等群众性体育活动;
(五)知名人士举办的演讲会、报告会、签名活动或与观众见面会;
(六)其它大型群众性活动。
第二条有校外人员参加的资格考试、录取考试等,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大型活动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二级学院、机关部门及群团组织、校外单位组织举办大型活动,应严格按程序进行审批备案后方可举办。审批备案流程如下:
(一)举办大型活动,主办单位(部门)须在活动前1-2周制定出详细的活动计划,填写《 大型活动登记审批表》并附活动内容、安全措施和突发情况处置预案等,向公安、消防等部门报备审批,活动计划内容包括:
1、活动的时间、地点、主题及参加人员数量。
2、活动安全主要负责人及责任分工,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
3、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说明及活动前对师生进行的有关安全教育的文字资料。
4、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预案内容包括:应急处置小组负责人、各组成员名单及具体工作分工和识别标志。
5、制定活动场所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安全。
6、如需悬挂横幅,应附横幅内容;如在现场发放资料和物品,应加以说明;如需要增加灯光或大负荷电器的,应与后勤资产处协调安排电工值班。
(二)主办单位(部门)应将安全保卫工作纳入活动计划,经公安、消防等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并由主办单位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1、活动主办单位(部门)负责人,在活动前3天必须组织对活动安全员进行消防器才使用方法的培训。
2、活动前必须明确会场安全员的自身职责。
3、活动前主办单位(部门)负责人要明确会场秩序,预留出安全出口,并保持通道畅通;禁止在场内使用明火(严禁场内吸烟),发生突发事件时,所有人员必须严格服从会场安全员的引导疏散。
4、在举办活动前,负责活动安保的安全员要配备对讲机、扩音器等通讯设备。
5、活动主办单位(部门)负责人必须安排安全巡视组,在活动进行过程中,随时检查场内安全隐患。
6、在活动举办前要进行小型应急疏散演练、防止在遇到突发事件时出现慌乱、拥挤、踩踏等事件。
7、活动结束后,主办单位(部门)负责人,要严格检查场内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断电、关闭门窗等),确认无任何安全隐患后方可撤离会场,如发现隐患不能及时整改的、务必及时向校方相关部门报告。
(三)未经批准举办活动的,一切责任均由活动举办单位(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承担。
第五条要加强学生外出集体活动的管理,确保学生人身安全,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对组织学生外出集体活动实行审批制度,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一)组织活动部门须提前一周填报《学生外出集体活动审批表》,说明外出活动的事由、地点、人数、带队教师、交通工具、住宿安排、安全措施等。
(二)学生外出集体活动,由院学生科同意、校学生处审核备案,校安全稳定处核准。重大活动须经校领导审批。
第六条大型活动、学生外出集体活动各有关单位(部门)的职责:
(一)活动举办单位(部门)是直接责任单位(部门)。其职责是:
1、对活动的合法性进行审核把关,制定切实可行的活动方案,制订安全预案,落实健全保障措施,掌握参加活动人员的身份,对涉外活动按规定向外事部门报告;
2、详细填写《 大型活动登记审批表》、《学生外出集体活动审批表》,按程序进行审批备案,严格制定执行活动安全管理方案,确定必要的工作人员到场维持秩序,维护安全;
3、保证临时搭建、安装、悬挂的设施和设备的安全;
4、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规模和内容,不得随意变更举办单位,或将活动交由第三方举办。确需变更的,须重新报批。
5、加强学生交通法规教育和社会公德教育,提高学生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自觉维护学校和自身形象,保证良好的活动秩序。
6、活动中凡承载学生车船等交通工具,必须经交通部门检查许可;严禁乘坐无证、无照人员驾驶的车船;严禁车辆超速、超载。
(二)活动场地管理单位(部门)的职责为:
1、制定场地(馆)安全管理制度、设备设施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2、做好场地调配和维护,控制电力负荷,保证活动场地(馆)内的建筑物、设备、设施完好齐备,并能安全运行使用;
3、保证活动场地(馆)消防、安全通道畅通,警示标志明显,并根据需要添加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
4、对主办单位(部门)提出的活动情况进行初审,监督举办单位(部门)对场地(馆)的使用,监督临时搭建、安装、悬挂的设施、设备的安全。
(三)学校安全稳定处是大型活动、学生外出集体活动安全的主管部门,其职责为:
1、督导举办单位(部门)制定处置突发事件紧急预案;
2、受理大型活动、学生外出集体活动的安全审查备案。根据活动的规模、性质,按规定报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审核活动举办者提出的举办报告,对报告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评估,提出具体意见;对安全预案未达标的可一票否决;
3、负责学校举办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协助主办单位(部门)制定安全预案并组织实施;
4、与校外活动举办单位共同制定安全保卫方案并组织实施,安排工作人员维持活动现场秩序,指挥车辆停放;
5、预先对拟举办大型活动的场地(馆)进行安全检查;对校内外单位举办的大型活动的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大型活动、学生外出集体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责令其终止:
(一)未办理安全审批手续的;
(二)已办理安全审批手续,不按照安全要求执行,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
(三)活动内容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外事纪律、社会公德的;
(四)可能引发刑事、治安案件或民事纠纷,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参加活动人员严重超出场地规定人数的;
(六)现场组织秩序混乱,对人身、公共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或可能引发伤害事件的;
(七)学生外出集体活动场所地势险峻或安全措施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的。
第八条参加大型活动、外出集体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尊重各地、各民族风俗习惯;
(二)遵守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
(三)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入场;
(四)人员及车辆服从疏导和管理,不得妨碍学校治安、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生活秩序;
(五)听从活动现场指挥,接受必要的安全检查。
第九条大型活动、学生外出集体活动举办单位(部门)、承办单位(部门)及相关责任单位(部门)违反本办法,造成安全事故的,视其情节、后果,由学校追究其行政责任,或交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由学校安全稳定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学校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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