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顺利进行,保护校园环境,根据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和《 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的危险化学品主要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液、有毒品和腐蚀品,以及由国家相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其中,剧毒化学品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2012年版)》以及今后国家颁布的新种类剧毒化学品为准;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名,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表所列为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和科研活动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危险化学品的申购、运输、存储、使用和处置等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我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检查、监督和管理,制定有关管理办法,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监督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谁领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安全稳定处、后勤资产处牵头负责全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监督与管理工作,教务处、各二级学院根据职能做好日常监督和管理;相关二级学院具体负责其所属各类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购置、储存及日常安全管理。使用人(含实验室、项目组)具体负责危险化学品的购置、储存及日常使用管理。
第五条二级学院(中心)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单位,其主要职责是:落实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求,建立本单位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落实到专人。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和操作规范。定期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相关的安全培训、应急演练活动等。定期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落实工作。监督各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台账。
第六条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根据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等,落实上级管理部门的安全工作要求。指定专人对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建立台账,做好危险化学品领用和使用记录。组织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学习、培训活动等。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购置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须向具有生产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爆炸品等购买前须经学校审批,报公安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向具有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购买,并保留报批及审批记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购买前还须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报批同意后向定点供应商采购。
第八条学校危险化学品申购归属学校后勤资产处。后勤资产处负责办理危险化学品购买的登记备案,协助二级学院(中心)到公安部门办理剧毒(易制毒)危险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并协调申购有关事宜;协助公安部门进行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工作。各二级学院(中心)负责危险化学品使用计划的审批、备案工作。各实验室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申购、存贮、使用、操作、管理等具体工作,并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的购置实行使用许可制度。申购实验室根据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提出危险化学品购置申请,应本着使用多少购置多少的原则,填写《危险化学品采购计划表》,由二级学院(中心)负责人审核后报后勤资产处,由后勤资产处向具有生产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购买,并委托有资质的运输企业运输。严禁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凡需购买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配合后勤资产处完成到公安部门办理危险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并做好网上登记备案。
第十条实验室购买剧毒(易制毒)化学品,必须遵循以下工作流程:
(一)提交申请。申购实验室需要向二级学院(中心)提交《危险化学品采购计划》,内容包括使用责任人、使用场所、用途、用量、操作规程、安全措施、废物处理等;经二级学院(中心)批准后,报后勤资产处。
(二)单位审核。二级学院(中心)核实批准报后勤资产处;后勤资产处审核同意,向公安机关提交申请。凡购置剧毒化学品的实验室,必须同时向安全稳定处申请备案。
(三)公安机关审批。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印制发放“剧毒(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四)购买供货。根据“剧毒(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后勤处与供应商联系供货,由供应商或有资质的运输公司负责送货上门,同时将“剧毒(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复印件反馈给相关二级学院(中心)存档。
(五)验收。收到货物,由相关二级学院(中心)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及时进行入库登记,建立台帐。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的采购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严格按照使用剂量按需购置,不得超量购置。严禁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私自购买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及剧毒化学品,或从无销售资质的供应商处购买,严禁采取任何方式变相购买,未按规定自行购买者,后果自负。
第十二条任何实验室不得私自接受校内外单位转让和赠送的剧毒(易制毒)化学品,也不得向校内外单位转让和赠送剧毒(易制毒)化学品。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存储、使用、处置
第十三条相关二级学院(中心)要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储存及日常使用管理工作,落实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明确具体管理人员和岗位职任,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规范操作规程,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必须按有关安全规定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按照其化学性质分类规范存放。安全通道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学校专用实验室,存放地点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除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并设专人管理,对存放的危险化学品要经常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仓库应有明显标识,严禁烟火,并配备消防器材、设施以及监控、急救、报警等必要设施。要将易燃易爆类和非易燃易爆类化学品分别存放于不同区域。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地点存放。
第十六条管制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须符合治安管理要求,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剧毒化学品执行“五双”管理(即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混存,有专人管理并做好贮存、领用、发放情况登记,登记资料至少保存1年,防盗等技术防范措施符合管制要求;易制毒化学品应设置专用储存区或专柜储存并有防盗措施,其中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账册保管期限不少于2年;易制爆化学品存量合规,设立专用存储区或者专柜储存并有防盗与防爆措施,符合双人双锁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实行使用登记制度。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学院(中心)必须建立危险化学品动态使用台账,详细记录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人、使用时间、使用地点、使用剂量等信息。要做到帐物相符,总量相符,用量可查。各实验室应安排两名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他危险品的领用,必须详细写明用途和限用数量,经二级学院(中心)审批后,指定专人领取。
第十九条对于危险化学品要指定工作责任心强、具备专业保管知识的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使用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措施。对于需要上岗证书的危险化学品工作岗位,工作人员必须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安全作业证书方能上岗操作。
第二十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要制定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危险化学品实验人员须熟悉操作规程,掌握必要的应急处理方法和自救措施,实验人员必须配备防护装备方可参与有关实验。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实验教师应详细指导监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好记录,均不得擅自离开。
第二十一条使用后剩余的危险化学品,须标明品名、数量及时交回危险化学品专用库房贮存,并办理存放登记手续。不准私自保存,不准随意丢弃、倾倒,不准转送其他部门和个人,严禁师生把危险化学品带出实验室。
第二十二条过期、破损危险化学品、盛装危险化学品空容器及危险化学品的废料、废液、废渣等要及时分级、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弃和掩埋。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的废弃物如残渣、废液以及销毁危险化学品等,由学校后勤资产处和二级学院(中心)共同负责,委托具有合法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理。废弃物要注意及时清理,不得大量囤积。具体参照《实验室废物处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相关二级学院(中心)要定期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教职员工、学生进行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教育,并组织人员参加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学习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规范化存储和使用知识。
第二十五条教务处、安全稳定处、后勤资产处定期对申报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二级学院(中心)管理制度、储存条件、使用管理等进行审查,规范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的事故应急救援
第二十六条相关单位应严格危险化学品管理,定期组织对危险化学品管理情况进行核查,防范安全隐患,杜绝事故发生。
第二十七条相关二级学院(中心)应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活动。剧毒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报安全稳定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操作规程,如发现有丢失、被盗等情况,必须保护现场,立即向部门领导和安全稳定处报告。由安全稳定处按相关程序处理。
第二十九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所在二级学院(中心)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抢救受害人员、控制危害的影响扩散,同时报告安全稳定处和学校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
第三十条对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相关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各二级学院(中心)要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醒目张贴,严格监督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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