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规定所称体育课程包括学校本、专科生的体育必修课程与体育选修课程、学校运动队的训练和竞赛活动,及学校组织的体育赛事和群众体育活动。
第二条学校应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体育教学及运动场地、设施及器材。体育系及后勤场馆管理中心应共同做好对学校运动场地、设施及器材的定期维护、保养与更换工作。
第三条体育课程的任课及辅导或训练教师(下称“教师”)应按照体育锻炼与安全卫生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安排及组织体育课程;应对我校参与体育课程的学生(下称“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包括体育课程对身体素质与运动负荷的要求、运动方法、器材和设施的正确使用方法、安全注意事项和学生自护自救常识等,同时应及时制止学生危险行为。
第四条教师应听取学生对自身身体状况的报告,可以按教学大纲、体育课程的基本要求,以及学生的身体状况,对学生的教学和活动内容做出调整,建议停止参与非必修的体育课程,同时通知体育系。
第五条体育系应对学生进行体育安全教育,制定、修订各门体育课的安全要求须知,并通过公告、网络发布等形式向学生公示。
第六条学生选修体育课时,应认真阅读所选课程的安全要求内容,结合自身身体状况,选择、参与体育课程。患有重大疾病或不适宜进行较剧烈身体活动的其它疾病的学生,应在选择体育课程前去医院进行相关检查,由医生出具病情诊断及体育课程选修建议,学生持医生证明到体育系办理体育课程选修事宜手续;有重大疾病的既往病史或不确定所患疾病是否影响其选择体育必修课程的学生,最迟应在选课须知中确定的试听期结束前至医院进行身体检查,取得医院对选择体育课程的建议。
第七条学生如被医生证明或建议应当避免剧烈运动,应如实告知任课教师或体育系该等情形,并应在体育必修课中选择休息。如参与其它体育课程,应提前征求教师意见。如学生感觉身体不适,但医学检查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疾病,可提出选修体育保健课程的申请。
第八条学生在参与体育课程教学活动的过程中,如感觉身体不适或健康状态欠佳,应及时主动报告教师,避免剧烈运动或勉强锻炼。
第九条学生故意隐瞒健康状况,或不顾医生或教师建议而执意选择参与若干体育课程及部分项目测试,应自行承担运动对其健康造成的消极影响;患有心脏病、高血压、哮喘、视网膜疾病、急症病期以及其它不适宜参与剧烈运动的疾病的学生,严禁参加体育竞赛并要谨慎参与体育课程。
第十条学生应对自身的健康与安全尽最大程度的注意义务。参与体育课程时,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穿着运动鞋、运动服参加体育活动。
(二)听从教师安排与要求,严格遵守课堂纪律,严禁嬉闹争斗等具有危险性的行为。
(三)进行高强度运动前做好充分准备活动。
(四)遵守运动场地及器材设施使用规则,严禁违规使用场地器材。
第十一条事故处置方法
(一)一般皮肉擦伤开裂,送医院缝针医治。
(二)一般肌肉筋腱扭伤、拉伤,早期冷敷,减少出血,减轻肿胀,后期热敷,理疗,按摩,休息制动。
(三)因摔伤、砸伤,造成明显或不明显脱臼、骨折,均应先设法用木板、硬纸板将受伤部位固定,不使错位,减轻疼痛,避免加重损伤,然后急送医院,检查诊断治疗。
(四)因摔伤、砸伤,伤及头部,头昏伴呕吐,呈明显脑震荡症状者,应急送医院,检查诊断治疗,即使脑震荡症状不明显者,也应送医院检查诊断为宜。
(五)凡发生上述情况,有关教师、校方应设法通知受伤学生监护人到医院,了解、参与治疗救护意见。
(六)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后,校方应立即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查明事故成因、责任人、证明人,这样有利于今后的安全教育工作,也有利于正确合理的进行善后处理。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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