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护学校和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定期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的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无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负责消防设施、器材的日常管理、维护和保养。
二、对消防设施、器材应进行登记、造册,建立维护、管理档案,注明消防设施、器材的类型、数量、部位、检修或充装记录和维护管理责任人。
三、消防设施、器材由责任单位(部门)和使用单位(部门)共同负责管理,并落实责任人。
四、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严禁损毁、埋压、圈占和挪用消防栓、水袋、灭火器等消防设备(器材),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五、凡未经消防部门和安全稳定处同意,随意将消防器材挪作他用者,对直接责任人予以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上报学校给予经济和行政双重处罚。
六、对损毁、丢失的消防器材,由使用管理部门负责修理和赔偿;对恶意偷盗和破坏消防设施、器材的,予以5~10倍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消防器材、设备购置、维修及更换由安全稳定处写出书面报告,经学校领导审批后,由学校指定部门负责购置、维修、更换。
八、新建校舍的消防设施由后勤资产处或后勤服务公司负责,按照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配置,经消防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交由学校使用管理。
九、后勤资产处应要求施工方将新建校舍的消防设施的消防图纸、审批手续等相关资料交安全稳定处存档。
十、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在火灾发生期间使用了消防设备和器材的,应向安全稳定处报告,以便及时检修。
十一、在校施工单位不得在消防栓上接水、用水。校属单位(部门)确需使用消防栓用水的,必须经过安全稳定处审批,在指定的地方用水。对未经同意擅自在消防栓上接水、用水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将对其罚款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十二、灭火器维护管理要求:
(一)灭火器应保持铭牌完整清晰,保险销和铅封完好,应避免日光暴晒、强辐射热等环境影响。
(二)灭火器应放置在不影响疏散、便于取用的指定部位,并摆放稳固,不应被挪作他用、埋压或将灭火器箱锁闭。
十三、消防栓维护管理要求:
(一)消防栓不应被遮挡、圈占、埋压。
(二)消防栓应有明显标识。
(三)消防栓箱不应上锁。
(四)消防栓箱内器材应配置齐全,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十四、其他消防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维护保养。
十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维护管理记录要存入消防档案。
十六、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对消防设施管理较好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学校应予以奖励。
招生咨询热线:0316-2901888、0316-2901877
学校地址:
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东方大学城一期圣陶路(主校区)
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东方大学城二期白居易道(医学院校区)
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东方大学城一期圣陶路东(文物与艺术学院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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