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落实校园治安管理责任制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二、负责治安综合治理文件材料的收发、传阅、保管,建档立卷。
三、负责学校有关“治安综合治理”的日常工作。草拟学校“综治”工作方案、计划、报告、总结和“综治”管理规定,并具体组织实施;安排筹备有关会议,研究解决治安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和隐患治理意见;掌管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经费的预算和申报。
四、组织协调各阶段学校“治安综合治理”的具体工作。加强治安防范,开展群防群治。督促、检查各单位(部门)落实学校“综治”工作计划、防范措施、隐患整治及要求等情况,并负责对各单位(部门)的“综治”工作进行考核。
五、认真学习国家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组织和指导各单位(部门)开展对师生员工的“四防”(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和防范能力。
六、接待、受理、登记、上报有关刑事和治安案件。接到报案后,及时采取措施,做好现场勘察与访问记录,按规定填写受理、立案、破案等有关事项;受理校园各类治安事件,调解处理校内各种治安纠纷,消除隐患,维护校园治安秩序。
七、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校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及治安的事件,保护案发现场并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校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八、规范和维护校园治安、交通管理秩序,保持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按规定行驶,停放有序;负责处理校园内发生的各种交通事故。
九、抓好安保队伍(保安、护校队)建设与管理,领导保安、护校队等校内安保组织开展工作,保障校园安全。
十、负责对校内举办的大型活动的报备、审查,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协助和指导举办单位(部门)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负责安保工作的安排与管理。
十一、负责校内重点人员的监管,掌握他们的思想行为动态,做好帮扶教改工作。
十二、加强学校治安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防范工作,落实审查重点要害部位、贵重物品的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健全治安台帐;负责校园各种“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与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和报告。
十三、负责监督、审查各单位(部门)有关剧毒、易燃、易爆及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和使用,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十四、加强校园内务工、经商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人员档案,做到人数清、底数明。
十五、依据有关规定,对扰乱校园秩序的人员进行处置。
十六、完成各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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