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 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 入学、注册与学籍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办理入学手续且超过2周未请假的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报到时,由学校招生、学生管理等相关部门和学生所在学院(系)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如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一)因患病无法入学的,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1年;
(二)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无法入学的,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三)因创业等其他情况无法入学的,保留入学资格最多不超过2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2周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取消入学资格。逾期2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
第七条 已注册的新生由学校建立其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高考报名登记表、政审表、体检表及学籍表、操行评定、奖励或处分材料、成绩单、学年总结、鉴定、毕业论文(设计)、学生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等材料。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档案由学生处统一进行管理。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持学生证和财务部门交费收据到所在学院(系)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向学院(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无故不到的或事先不请假的,不予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只有经注册,方可获得在校学习的资格。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困难而放弃学业。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当事先提出书面请假申请。无故不到的,视作旷课,超过两周不报到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制、学习年限
第九条 本科学制四年,修业年限三至六年,实行学年学分制管理。
第十条 专科学制三年,实行学年制管理。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的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重修的课程,予以标注。
第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二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 成绩的评定实行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五级记分制和百分制的换算标准是:“优秀”对应值为90分及以上;“良好”对应值为80-89分;“中等”对应值为70-79分;“及(合)格”对应值为60-69分;“不及(合)格”对应值为59分及以下。
第十四条 独立的实验、实训课采用五级记分制。
第十五条 体育课采用百分制考核,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体育课程学习的,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备案后,可采取随堂保健课或见习等形式。
第十六条 劳动教育课程采用五级记分制。
第十七条 各类实习考核采用五级记分制。
第十八条 毕业设计(论文)考核采用五级记分制。
第十九条 学生第二课堂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以百分制记载成绩,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以五分记分制记载成绩,成绩达到“及(合)格”以上,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一条 成绩评定由期末考试成绩和课程过程性考核成绩组成。
第二十二条 在教学周期内,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考试资格,成绩记为“0”分:
(一)未达到课程学业规定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二)未完成独立的实验实训任务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须遵守考核纪律。考核时被认定为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0”分,标注“作弊”字样。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不能参加课程考核,考核时应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按缓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课程考核,按缺考处理,成绩记为“0”分,标注“缺考”字样。
第二十六条 每学期学习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参加课程重修。专项实践课程及毕业设计(论文)等不合格的,必须重修或重做。根据《 课程重修管理办法》,通过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学业预警制度,达到预警规定要求的学生可申请留级、降级或退学:
(一)未达到学年度学分绩点规定标准的;
(二)年度学业考核标准达二分之一(含)不及格的。
第二十八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建立学生诚信档案,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失信行为进行约束和惩戒。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根据学生处分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取消其已获得的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
第五章 课程的免修与免听
第二十九条 课程免修
(一)学生已获得某门课程学业成绩,且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可申请该课程免修。学生应当在该课程开课的第一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免修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该课程成绩按审定成绩记入成绩单;
(二)下列课程一般不得申请免修: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劳动教育课程、实践教学环节;
(三)学生确因生理缺陷或者患某种疾症,可申请免修技能性课程。
第三十条 课程免听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免听:
1.学生通过自学等途径已基本掌握某门课程内容;
2.因教学需要,未能及时参与该段课堂教学的课程。
(二)学生应提前向所在学院提出免听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通知开课学院及任课教师。
(三)免听内容一般限理论教学部分,且应当参加课程考核。
第六章 考勤与请销假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学生课堂考勤制度,因事因病或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不能参加者,必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缺勤以及准假逾期不归的,均以旷课论处。
第三十二条 课堂教学和专项实验实训教学的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学院统计汇总报教务处;其他活动的考勤由辅导员负责,学院统计汇总报学生处。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离开学校应当请假。请病假应当有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证明,事假应有家长证明。请假3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3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学院(系)主管领导批准;1周以上两周以内的由学生处批准;2周以上的,由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三十四条 学生请病假、事假1天以上的应当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方为有效。假满后学生本人应当及时销假,需续假的应当及时办理续假手续。学生违反请销假制度,按《 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第七章 休学、复学与保留学籍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学生因病不能参加正常学业活动需休养治疗的;
(二)因创业、就业申请休学的;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单位。因病未愈经医院证明,本人申请,学校批准,本科学生不得超过两年,专科学生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应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并附证明材料(因病休学须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所在学院(系)审核同意,报学生处批准,方可休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二)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三)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转出学校;
(四)休学学生原则上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以及当地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前2周,应持有关材料向学院(系)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系)同意和学校批准,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因特殊原因不能跟随原专业学习的,可编入相近专业学习;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学生所在学院(系)同意,并报教务处、学生处批准后,方可复学。
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取消复学资格,作退学处理。
第四十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八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四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允许校内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兴趣和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
(三)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原专业学习的;
(四)休学创业和退役复学的学生,在符合转入条件的情况下优先转入。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学校将根据教学资源容量、学院意见和就业形势等多种因素确定转出、转入人数。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转入上一批次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跨学科类别的(体育类、艺术类、对口招生类专业等);
(五)对口招生的、单独招生的(含专接本)以及招生时有特殊要求或特殊类型专业的学生;
(六)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七)已办理休学手续或应予退学的;
(八)身体条件不符合转入专业体检标准的;
(九)已经转过一次专业的,不得再次申请转专业。
第四十四条 转专业的时间和程序
(一)转专业的申请时间
有需求的学生可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的第二周至第三周初申请转专业
(二)转专业的程序
1、跨学院(系)转专业
应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系)提交申请,填写《 学生转专业申请表》(见附件),转出学院(系)和转入学院(系)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学生持学生处的报到通知单到新专业报到。
2、学院(系)内办理转专业
应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系)提交申请,填写《 学生转专业申请表》,所在学院(系)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审核,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学生持学生处的报到通知单到新专业报到。
所有符合条件的转专业学生经转出学院(系)、转入学院(系)、学生处进行两级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转专业一次,并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统一办理。
第四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四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四十七条 学生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省内转学的:学生需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四份),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以办理转入手续;转出学生需在本院办理离校手续;
(二)跨省转学的:学生需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所有符合条件的转学学生在学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四十八条 申请转学的学生须提交下列材料:
1. 学生申请书;
2. 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3.有该生姓名及省(市)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简表复印件;
4.学生成绩单;
5.学生表现鉴定书;
6.因有特长而要求转学者,应当有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论文、论著或在省级以上竞赛获奖证书等;
7.学校指定医疗单位诊断书;
8. 其他特殊原因转学的证明材料等。
第四十九条 凡申请转学、转专业的学生,未经批准或未办完有关手续前,应当参加原校、原专业学习。
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章 退 学
第五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五十一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在校园网主页上公告送达,公告之日起15日后,即视为送达。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7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 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试行)》办理。
第五十二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须在批准7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满一年及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不足一年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章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符合辅修学位标准的,颁发辅修学位证书。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未能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按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第十一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变更学籍信息具体流程:
1、学生提出申请,写明详细变更原因。如果理由不充分或不合理,学校有权利拒绝其更改信息。
2、学生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2)学生本人高考报名表(带照片)原件;
(3)户籍部门出具的信息变更相关证明材料(如户籍证明信、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公民身份证号变更证明等有效证明);
(4)填写学生更改信息审批表,学校相关工作人员、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别签署意见并盖章;
(5)属于姓名、身份证号和出生日期等关键信息变更,须学校核实后以校红头文件形式出具核实调查报告。学生姓名和身份证号原则上不允许同时修改。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学历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请省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八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证明书(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九条 学校按教育部统一要求对颁发的学历证书的相关信息进行整理,并在学信平台审核注册。
第六十条 学生毕业时由所在学院(系)做出全面鉴定,其内容重点是德、智、体、美、劳五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六十一条 毕业、结业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证明书(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原《 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学校学生处、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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