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退役士兵资助资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按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退役士兵享受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省级政府共同出资设立。资助的对象是在我校就读的全日制本专科退役士兵学生。
第三条 退役士兵享受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退役士兵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第四条 退役士兵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第五条 学校对退役士兵享受国家助学金申请每学年安排一次。
第六条 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全日制本专科在校退役学生,并持有退役证或退出现役证明;
(六)退役士兵享受国家助学金后有违反宪法和法律,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校有权取消其享受国家助学金的资格,并上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第七条 审核、发放程序
(一)退役士兵学生于每年10月20日之前向学校一次性申请,递交退役证复印件并登记相关信息;
(二)二级学院组织本单位的初审工作;
(三)二级学院将退役证复印件等材料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科;
(四)学校学生资助管理科对二级学院报送材料进行审核;
(五)学校学生资助管理科负责将受助学生信息录入全国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河北);
(六)通过银行卡的形式将国家助学金发给退役士兵学生。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退役士兵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 退役士兵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审核,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十条 退役士兵学生要提供真实材料,对于弄虚作假者,取消其资格,追回已发的国家助学金,并按照《 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在审核过程中出现工作人员违反程序或徇私舞弊,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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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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