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督导工作组是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授权的工作机构。为了充分发挥督导在学校教学工作中的督教治学作用,建立一套集教学工作管理与指导、教学工作运行状况调查、教学工作质量评价为一体的高效的教学质量监管体系,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教学督导工作组的人员设置:
教学督导工作组设组长1人(一般由教务处处长兼任),副组长1-2人,督导专家若干人。
日常工作由教学督导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全面负责,常规工作的协调、安排和督导信息的归档、统计分析、反馈工作及有关会议安排等由教学督导工作组组长执行。
第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组的主要职责:
(一)代表学校对各学院的教学管理、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质量、教学效果等进行督促、检查、评价;
(二)通过有计划、有目的地听课,了解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执行情况,评价任课教师的教学水平。评价结果可作为教师考核、职称评定、晋升的重要参考;
(三)随机抽查任课教师的教案、讲稿和学生作业、试卷,评价教师敬业精神和教学态度及知识更新情况;
(四)根据听课、抽查情况,定期分析、研究课堂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向教学主管校长及教务处等有关职能部门提供教学信息,协助领导把好教学质量关;
(五)对实践教学、考试等各个教学环节进行巡查和抽查;
(六)对学院教学督导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七)督导专家采取平时工作和专项工作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各项检查工作,对教学规范、教学文件档案进行检查,并巡视检查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工作和教学环境;
(八)教学督导工作组实行例会制。例会于每月最后一个周五召开,由督导组长主持。督导专家应在例会上交流本人当月督学情况,由组长汇总形成督学月报。对教学秩序、教师教学状态、学生学习状态、教学环境等基本情况做出评估,并提出表扬、批评意见和指导性建议;
(九)加强与兄弟院校教学督导工作组督导专家的交流,了解和学习兄弟院校教学质量监控方面的先进做法和经验;
(十)完成校领导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条 教学督导专家凭“ 教学督导专家”工作牌履行其职责,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进入教室和实验室听课;
(二)查阅教师教学教案,调阅教学材料,学生学习笔记,考试试卷及其他教学资料档案;
(三)向教师和学生查询有关教学问题,随时调阅各学院学生有关教学管理的资料档案。
第四条 教学督导专家在执行、履行其职权过程中,各学院及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要积极配合,如有阻挠或不配合行为,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
第五条 教学督导专家工作的基本内容:
(一)根据教学督导工作组的安排,对教师教学准备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包括教学大纲、教案、教学进度表,认真填写相关检查记录表;
(二)根据教学督导工作组的安排,参与随堂听课为形式的教师课堂教学评估,每月听课8-10次。形成随机听课和有针对性听课相结合,常规听课和专题教学检查听课相结合的经常化、规范化的听课活动。听课结束要与被听课教师进行交流和指导,认真填写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的相关材料;
(三)结合听课或教学检查,开展教材选用质量工作的评价,认真填写教材选用质量评价表;
(四)对课堂教学纪律进行巡查和抽查,认真填写学院教学纪律抽查情况登记表和学院教学巡视记录表;
(五)结合试卷抽查工作,认真填写学院试卷评价表;
(六)检查实验、实习、毕业设计(论文)教学环节,认真填写相关检查记录评价表;
第六条 教学督导专家的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听课表和评价表,应每月一次集中报送给学校教学督导工作组组长,以便进行统一汇总分析,期末应提交本学期教学督导工作总结;
第七条 教学督导工作组的评估信息由教务处统一汇总和分析,对于明显影响教学质量的事件和个人,由教学处向相应部门及时反馈信息,教师和部门评估的基本情况信息由教务处以学期为单位向各部门反馈。
第八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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